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穷,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鹏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月7日上诉人***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央  珍
审 判 员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卓 玛 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谭  政
书 记 员 米玛次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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