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
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管委会1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EE31Q。
法定代表人:崔鹏辉,任职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琢,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于 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雪 涛
书 记 员 索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