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要,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苏滹沱村5组19号,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委员会1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EE31Q。
法定代表人:崔鹏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大道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29328200。
法定代表人:刘振,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扎朗县人民法院(2019)藏0521民初8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扎朗县人民法院(2019)藏05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扎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0.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巴桑卓玛
审 判 员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达瓦次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巴桑拉珍
书 记 员 达瓦昌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