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要,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苏滹沱村5组19号,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委员会1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EE31Q。

法定代表人:崔鹏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大道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29328200。

法定代表人:刘振,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扎朗县人民法院(2019)藏0521民初8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扎朗县人民法院(2019)藏05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扎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0.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巴桑卓玛 

审  判  员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达瓦次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巴桑拉珍

书  记  员   达瓦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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