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639号
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E1栋7楼、9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270号(社会科学院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724.10元),由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99.10元。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麦合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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