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

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以北中央储备粮直属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中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岗,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70号(社会科学院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6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47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11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