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宏展特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民抗8号
抗诉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宏展特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裕民县一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诉人新疆宏展特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乌鲁木齐市宇阳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民一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伊州检民(行)监[2018]6540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佳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