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某某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利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1112号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60325245E。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科,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藏利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吉林中路达热瓦小区A区5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1TH3N。
法定代表人:陆浩国。
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27XH。
法定代表人:徐伟。
被告: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罗布林卡路*号天海天域交通宾馆*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40000MB0U2937X8。
法定代表人:钟建。
被告:西藏自治区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40000MB0Q14481L。
法定代表人:次仁拉姆。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利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西藏自治区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健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