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292号
原告:***盛和广告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城关镇人民路西段路北。
注册号:×××87
经营者:张永奇,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忠凯,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城振兴大街与泽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南荣,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988316123
被告:***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文化路王朝花园3栋3单元302室。
负责人:赵殿伦,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4B0EY5J
原告***盛和广告经营部与被告***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和广告经营部在诉讼中申请自动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和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128元应退回2103元应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舒林
人民陪审员 韩翠林
人民陪审员 葛淑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