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286号
申请人:青岛圣福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彩玉,经理。
担保人:王先勋,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郑全心,经理。
被申请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南荣,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圣福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圣福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王先勋以其名下的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一路217号2号楼1单元1909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但为防止原告因申请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先勋名下的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一路217号2号楼1单元1909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