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民初101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董孟海,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张明华,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城振兴大街与泽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南荣。
原告***、***与被告董孟海、张明华、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7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于2022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范辉霞
人民陪审员 张红雷
人民陪审员 王云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赵智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