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存、某某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578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存,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振兴大街与泽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988316123。

法定代表人:赵南容,职务:经理。

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124号董家口金融财富中心1号楼科技楼13层北面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K9G508。

法定代表人:高稷论,职务: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垒,山东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存、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被告***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学勤

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

人民陪审员  崔俊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