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祁阳县行政审批局、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1民初726号
原告: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黄满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行政审批局,地址:湖南省祁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靖,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康乐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毛金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军,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凯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