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沈勘秦皇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秦皇岛兴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沈勘秦皇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2540号
原告:秦皇岛兴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6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津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沈勘秦皇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瑞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兴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沈勘秦皇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皇岛兴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兴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兴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8元,减半收取9294元,由原告秦皇岛兴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安
人民陪审员  吕凤玲
人民陪审员  李占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