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沈勘秦皇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家口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中冶沈勘秦皇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4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万全县孔家庄镇西山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米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沈勘秦皇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连庆,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萍,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索秀珍,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又白,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家口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苹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冶沈勘秦皇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索秀珍、李又白、李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苹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各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国检中心的报告虽然由万全县住建局单方委托,但该鉴定机构有相应的资质,且报告客观真实,能够真实反映地基及楼体情况。本案存在混合过错,应由法院具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相关责任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责任对红苹果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中冶公司及李又白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红苹果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建筑确有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尽管经地基加固处理,仍被拆除,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有关损失的数额应结合举证责任、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原判决以案涉各方都有损失为由,未就损失数额进行查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各方就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应综合有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认定。原判决以案涉建筑已经拆除为由未就相关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予以查明、作出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红苹果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丁广宇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