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4执1945号之二
申请人:庐江县永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金港湾花园**商业幢**117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57003470(1-2)。
被执行人:肥东同福客栈,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QHDTM74。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肥东县。
关于庐江县永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肥东同福客栈***订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839.00元,现因被执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83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了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