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永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368号金港湾花园2#商业幢1-3层117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5700347D。
法定代表人:章宏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宏瑞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新区纬一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36037588。
法定代表人:李志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宏瑞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宏瑞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王红兵联系电话:0551879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