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永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368号金港湾花园2#商业幢1-3层117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5700347D(1-2)。
法定代表人:章宏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庆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文昌路与兆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U9KL87。
法定代表人:郭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永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庆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庆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合肥市徽庆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代表郭晓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7855元,已执行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广
审判员 方迎春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