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湘0281民初3731号(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醴陵市左权镇篾织街社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81民初3731号
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毅,董事长。
被告:醴陵市左权镇篾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文齐放,主任。
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醴陵市左权镇篾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2019年11月29日,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
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