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茶陵县卫生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茶法民二初字第177号
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黄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茶陵县卫生局。
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茶陵县卫生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醴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玉坤
人民陪审员*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