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899号之二
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路2-09(1-209)古玩城2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锡峰,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桑博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建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法坤,男,系被告上海桑博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桑博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静虹
书 记 员 汪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