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1902号
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路2-09(1-209)古玩城2层。
法定代表人:孙**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女,1996年2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