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89年8月3日生,汉族,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锡峰,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天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奎园小区四号地块祥悦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路2-09号古玩城2层。
法定代表人:孙**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永,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锡峰,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天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16元,减半收取227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新西
书 记 员 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