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03民初1514号
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路2-09古玩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