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欧思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板式热交换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欧思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984号之一
原告:***板式热交换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477985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欧思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515792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板式热交换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欧思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板式热交换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5元,财产保全费704元,合共1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