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4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闰臣,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自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运继,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董事长。
原审被告:黄检法,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被告:胡小园,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被告:罗洪斌,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华,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国良,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华,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检法、胡小园、罗洪斌、林国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何琪莎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