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06286。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23民终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10日、8月15日、8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于2022年8月向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永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土地状况、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本院于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
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立案标的金额为285,803.82元,本次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赟
审 判 员  李晓良
审 判 员  雷 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观春
书 记 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