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10103号之二 原告: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岭北镇渔场(新塘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39元,保全费2513元,合计6152元,由原告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