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藏0502执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藏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2023)藏0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将被撤销的(2022)藏05民终27号判决为依据的(2023)藏0502执69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收到的执行款816605.04元中返还389255元及孳息。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裁定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婚姻状况、税务、储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行等提起多次网络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对被执行人****申报的到期债权案外人***送达了《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其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债务,经通过总对总查询次债务人财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地的名下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已于2024年2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389,255.05元及执行费5,738.82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