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飞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执恢56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昆仑路东侧、神农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2470630。
法定代表人:徐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遵道,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河南鹏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北南阳路西清华园SOHO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70083386。
法定代表人:吴金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汴景,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鹏飞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经审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已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峰
审判员 徐汝意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