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9302号之一 原告: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白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NU1LO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3417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