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8民初561号
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雄县。
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化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