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8民初565号
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雄县。
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河北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化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