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洪仲裁字第89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38332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兵******
陪审员万园秀******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