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丰海洋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利丰海洋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2民初1813号之一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3层301-302**。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丰海洋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111号水湾壹玖柒玖广场(二期)1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利丰海洋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81,183.4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2023年3月10日,原告以本案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对被告利丰海洋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利丰海洋工程(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1,183.44元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向联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