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3民初1075号
原告:秦皇岛智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秦皇岛智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中心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秦皇岛智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26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支付违的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秦星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中心生院污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中心生院污水处理系统设备供货并安装,由原告负责项目所需产品的供货、安装、调试等项目,项目总资金为人民币28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仅仅支付了20000元,余款未付,原告无数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处为被告安装污水处理系统,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及实际履行地均为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