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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5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海圣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2号14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06414W。
法定代表人:刘生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中,男,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青海圣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宁市城西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606XP。
法定代表人:杨新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海盛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34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青海盛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费2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200元,共计27142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年4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21)青2801执528号执行裁定书、(2021)青2801执5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向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送达,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单位的电费收入2743742元予以扣留、提取,上述被执行人债权待本院执行到位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从另案已转入本案案款247403.96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2466796.04元及案件执行费2954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青海盛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中,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