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贵与被告湖南中建仰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市政环保分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4民初559号之二
原告:**贵,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建仰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易家湾株易路口(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12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胜,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建设路口潭水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与被告湖南中建仰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市政环保分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市政环保分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申请追加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湘0304民初5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市政环保分公司系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其虽依法设立,但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贵对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市政环保分公司的起诉。原告**贵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建仰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建仰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00元,由原告**贵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婧
书记员严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