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21号
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开源鑫阁4A栋。
法定代表人:肖三。
被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平政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