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1699号
原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平政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军,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汝婷,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22.66元,减半收取17011.33元,由原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卫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梦贤
书 记 员 邓湘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