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698号
原告:株洲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余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锋,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执行程序中代为参与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参与执行评估听证程序、拍卖,代为领取执行标的款项等。
被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平政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容,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赵平,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株洲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文 姝 婷
人民陪审员 陈 宜 鹏
人民陪审员 唐 燕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