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982号
原告:周**,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易家湾株易路口(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黄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琴,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1201房。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胜,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建设路口潭水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青,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湖南中建***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周**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 聪 玲
人民陪审员 易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婕 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曹 兴
书 记 员 曹兴(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