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现住获嘉县。
被告: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波
住址: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获嘉县位庄乡南屯村未查到***的信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院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