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现住获嘉县。
被告: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波
住址: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获嘉县位庄乡南屯村未查到***的信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院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