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财保79号
申请人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获嘉县冯庄镇人民政府西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3X5GF09B。
法定代表人肖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50928484。
法定代表人袁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
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工程款、债权、应收款、合同款等)4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贾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