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82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负责人汪传虎,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菊云,公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自然资规执罚[20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的处罚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限***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怀宁县秀山乡观铺村非法占用的141.48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开始,在未依法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怀宁县秀山乡观铺村141.4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办公管理房等设施,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怀自然资规执罚[20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怀自然资规执罚[20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限***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怀宁县秀山乡观铺村非法占用的141.48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挺进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汪卫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