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383号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到即食汉堡奶茶店,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D区22号楼6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04MA1C7KAP0B。
经营者:苏贞瑜,男,汉族,1996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号商住楼2-12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8XETRXJ。
法定代表人:李熙明,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凯飞,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商业服务中心A商服723、7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90527738T。
法定代表人:屠赛利,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亚男,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到即食汉堡奶茶店诉被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到即食汉堡奶茶店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到即食汉堡奶茶店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到即食汉堡奶茶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姗姗
书记员郭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