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380号
原告:大庆市让***蜀第壹涮坊,经营场所大庆市让***银亿阳光城D-22号楼商服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04MA1C6KLG18。
经营者:孙德玲,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
委托代理人:王伟光,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蜀第壹涮坊员工,住大庆市让***,
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西2号商住楼商服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8XETRXJ。
法定代表人:李熙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凯飞,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商业服务中心A商服723、7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90527738T。
法定代表人:屠塞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亚男,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让***蜀第壹涮坊诉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让***蜀第壹涮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让***蜀第壹涮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