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1民初311号
原告:新乡市龍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197号富晟家园1号楼3单元36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和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毅,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龍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龍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龍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龍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新乡市龍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书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吕自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