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9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村李大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9624094X3。
法定代表人:苏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和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646935243。
法定代表人:王文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昌,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豫0704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