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和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毅,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
法定代表人:丁庆丰,任镇长。
关于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祥峰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刘卓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