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301号
原告:苏州明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19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63777600。
法定代表人:顾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龙,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新市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03661104N。
法定代表人:崔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明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明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明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苏州明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筱璐